发布时间:2021-08-20
一、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的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一个团体请几位代表人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则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团体各自根据判决结果接受赔偿即可,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例如欺诈发行案件,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群体,这类案件如果不通过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通常会被拆分成几百上千件案子来审理,导致案件审理速度非常缓慢。
二、什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可以理解为“明示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去法院登记加入,才算加入了原告的范围。没有登记这一主动行为的投资者,即便因同一案件受到损失,也不被纳入原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权利人范围后5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公告期间为30日。
三、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究竟多少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每个人受到多少损失,这一数据可以直接从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拉取出来,即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如果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便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四、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创新之处?
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创新:
1、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为首席原告。即便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非属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受害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作为法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证券诉讼。这一规定防范了境外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滥诉问题。例如在美国,集体诉讼对首席原告没有限制,并且集体诉讼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大,律所通过代理集体诉讼可以赚取高额的费用。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或瑕疵,就会出现一堆律师召集投资者去起诉上市公司,产生严重的滥诉问题。而新《证券法》规定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有效的防范了这一情况的出现。
2、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优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期间的相关交易数据整理出受损投资者的范围及受损金额,准确定位原告范围。而相较于国外的集体诉讼案件中,律师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证明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会导致高额的律师费的产生。
3、“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借鉴了境外集体诉讼的机制设定,没有明确表示退出诉讼的投资者,都默认纳入原告范围,可以享受案件的赔偿结果,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投资者之家>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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